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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由头:国家将于年内为直销立法 >>> |
国家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重申,中国有望于年内制定直销业相关法律,严格区分直销与各种形式的传销。[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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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布衣:先做好充分的调查,这个才是依据。我能提点建议的是,直销不是很好。天使在想象中,魔鬼在细节中。
游客:国外行的通的东西在中国未必行的通,国外的人基础素质教育与中国是两个概念,所以国外的购买行为相对理性的多,在中国大行其道的"老鼠会"往往与中国人的基础素质有直接关系,象有些非法传销愚昧到把骗来的同乡朋友扣为人质,有些失去理智的人连自己的亲人都不放过,这在国外有可能发生吗?所以我呼吁请政府根据国情出发,不要迫于WTO把传销合法化!
游客:事实证明安利目前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它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的秩序。安利公司不管,它自己也管不了。一旦出事,安利公司会把责任往营业代表身上推,安利目前的暴富神话很多人不了解,很容易盲从。
游客:做安利真的能让穷人过好日子吗?我身边的原来过的还可以的朋友做了安利后刚开始我以为他们暴富了呢,一个个都穿名牌西服了,还时不时拿个东西在嘴里喷一下。很让人羡慕。可没过半年全都成穷人了。穷的连饭都吃不起了。很惨的那种。问其曰:唯一的积蓄都买安利的产品自己用了。现在没钱吃饭了。奥。原来安利是又钱人玩的。穷人就别去参合了。
游客:我在这里想对从事安利事业的先生女生们问一句?在你们的销售额中,有多大的比例是经过你们自已直销给最终用户的?(请注意,我在这里一直使用了最终用户这个概念,因为直销的终结点就是为最终用户省钱的!)你们的合作伙伴(就是有的人称之为下线的那种)对你们营业额的贡献比例是多少?把这样的两个问题再在你比较成功的合作伙伴身上调查一下,看看结论是什么?然后,我们可以请一个从事统计的专家(其实只要是上过大学,学过数理统计的人就可以了)估算一下一件产品从安利的工厂到最终实际消费者的中间环节有多少层?就可以看出,安利的这种销售模式到底是否直销了?如果是直销,我想安利会越来越成功,如果不是,
那么,后果就是另一个模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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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随着对此次直销立法的不断发问,业界质疑此直销业管理办法并不是国家法律?直销暂行规定是法规还是法律?其到底有多大法律效力?立法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外资先行是否合法?
网易商业报道记者就此管理办法采访经济法专家时,多数专家表示,管理办法尚不能称为是法律,他只是直销行业的一部暂行规定或者是行业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根本不能上升到立法程序的高度来分析。
这与此前商务部外国投资司副司长邓湛"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承诺,……加快直销立法进程"的态度比较分析,业界质疑:直销管理办法并不是国家法律?
·直销管理办法是法规还是法律?
据商务部表示,"负责此次直销立法工作的,是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市场流通法律处。"北大法学院客座教授蔡定剑说,从商务部的表达来看,此次对直销行业的规范行动目前还只是处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阶段,只能算做是直销行业的规章制度,是行业法规。尚没有上升到进行立法的高度,所以还不能从立法程序上对其进行质疑。但可以肯定的是,直销管理办法作为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程序是否有问题?
法学专家告诉记者,真正的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次序规则,而不是一切国家机关做出决议命令时所应当遵守的议事规则,甚至不包括立法机关实施立法以外行为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规范。
而此次商务部对外所宣布的直销立法,从立法主体与立法程序上来讲,都不符合合法的立法程序。但是,此次管理办法的宣传却被称为是直销立法,"这种立法程序是否合法,我们都有点看不懂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
"即使直销管理办法不能上升到立法高度,但从行业法规制定程序来看,我们国家也没有哪个行业是先为外资放行,先让外资准入,而将国内企业拒之门外。这从一贯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不符合程序,更不符合国情。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有关部门应该思考。"有关法学专家如此表示。
·外资先行是否合法?
此次直销立法被普遍理解为:先为外资放行。因为商务部外国投资司副司长邓湛表示,"在外商投资直销公司取得经验之后,可带动内资直销业的起步和发展。"这种"外资先行"的举动,令国内直销企业非常不满,更令经济法学专家非常不理解。
"外资率先准入,这不是歧视国内企业吗?到今天还搞这种超国民待遇是不对的,凭什么以外资企业为先为主?即使是吸引外资也要讲策略,这样做不符合中国一贯的国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天则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王卫国向商业报道的记者表示,直销立法不应该歧视国内企业。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有关三年后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做出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的承诺和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法规的承诺,都使中国政府目前必须对"传销"或"直销"这个敏感问题有所表示,因为这涉及到外资在中国直销市场的利益。
但并没有必要重心要以外资为主,"以外资率先准入"."制定适合国内企业发展的直销立法,同时履行对外资的承诺,这样做应该是比较稳妥的办法。"薛荣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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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草案设立了四大准入门槛:
在国外以通过直销方式来销售其商品或服务;
必须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优质产品的工厂,只能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
必须首先开设店铺之后才能有全雇佣推销员从事直销经营。
·四大门槛的由来
1998年6月18日,国家工商局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而该《通知》对转型企业资质的认定,则是本次立法可能设置的四大门槛最早的由来。
·设置门槛的意义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对外资投资直销企业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目的是为了将非法直销公司拒于国门之外,以便保护推销员及消费者的利益。
不过,对于中国直销立法设定的“门槛”,也有市场人士质疑说,所谓的门槛仅仅是为一些外资直销公司量身定做的。因为中国政府在1998年对传销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后,遭到了一些外资直销公司的反对,并动用各种力量与中方谈判和施压,三个月后,《通知》出台,结果是只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获得了转型的资格,这几年在中国市场也获得了长足发展。
该人士认为,这10家公司其实一直在努力游说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如果新的直销法仍设定这样的门槛,当然不排除这些门槛的积极性,但也不能排除这背后有这些公司的“功劳”,因为设置这样的门槛,其现在便已具备,从而可以达到排挤其他势力较弱的外资竞争对手进入中国市场。
·相关:马来西亚的准入门槛
直销在马来西亚登陆初期,也一度发生过混乱,美国等“金字塔销售计划”等变质的多层次传销也开始大行其道,也引起了社会经济的混乱,并造成了众多社会问题。在此情况下,1993年,马来西亚在多年管理直销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直销法,在其国内通称为《1993年直销法令》。
由于此法典更多的是在直销混乱局势下催生,使其更多地带有整顿直销的功能,因此,其一大特点,便是立法非常严峻。[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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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国家双边关系等各种复杂的问题,单从市场角度来说,如果引发中国当初禁止传销的症结已经解决或者寻求到了解决之道,那么开放时机便已到来;如果症结犹存,则现在是否开放就要重新思量了。
不过,直销政策的制订,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问题,它还涉及到中国与其他国家双边关系等各种复杂问题。
有市场就有风险,许多国家开放直销,同样存在风险问题,直销开放时机是否成熟,重要的是看中国政府是否具备这种驾御风险的能力了。
·风险依然高企
中国当年关闭直销之门,曾有专家撰文分析认为,尽管原因复杂,但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三个原因:
其一,商家违反了游戏规则;
其二,中国民众追求暴富的心理过于强烈;
其三,国家管理跟不上来。
尽管事过5年,当初引发中国政府关闭直销之们的市场症结尽管得到了缓解,各种风险却依然存在。
·开放不仅是市场问题
国家政策的开放,并不仅仅是个市场问题,还会涉及到国家双边关系等复杂问题。
按照中国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将在3年内对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模式(直销即属此模式)取消“市场准入的限制”,并制定相应法规。
中国政府关于是否开放直销市场,据熟知内情的高层人士透露,也经历了艰难的谈判过程,并顶住了来自美国等各方的压力。而在入世协议中做出此项目承诺,其中也有复杂的原因。
·不得不发
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今年到了最后一年。中国政府也正按部就班地推进直销立法进程。按照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的说法,直销立法渴望在今年年内出台。
此所谓“箭在玄上不得不发”。
尽管中国开放直销仍然存在风险,但如果不开放直销市场,则存在违反WTO协定的问题。尽管各国在政策制订方面违反WTO协定的情况并不鲜见,但中国政府在此问题上会去违反WTO协定吗?这存在着怎样权衡兑现承诺与承担风险的问题。[全文]
·当初中国为何禁止传销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这是迄今为止官方对中国为何禁止传销所做为最权威的解释。
而在颁布传销禁令后,对传销颇有研究的《南风窗》主编秦朔曾为此撰文,以“玉石俱焚”来形容传销禁令的结果。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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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销开放后首发阵容将会由哪些企业组成?这是现在国内国际社会广为关注的话题。尽管目前还未有任何官方的说法,但“厦门会议”却似乎使此问题的答案初现端倪。
现在有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即中国将首先对外资直销企业开放。而“厦门会议”与会企业,也正是外资企业。
现在还有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即是中国直销立法,美资企业及美国政府和各方力量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中国直销市场开放,将有可能对美资企业倾斜。而“厦门会议”与会企业,除了完美属于马来西亚企业和南方李锦记属于香港企业外,其他5家企业均为美商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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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策划及主持:王万军(《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
| 工商管理硕士(MBA),四年直销行业管理经验,三年知名财经媒体从业经验。亲历了中国直销市场一度的辉煌,也见证了中国直销市场“一刀切”后的阵痛。7年时间对中国直销市场的关注和探询,利用新闻从业经验历练的独特视角,全面剖析中国直销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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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直销开放是肯定有必要的,在那么多的国家和地区都能行得通的东西,咱们就吃不消,还说什么与世界接轨/全球化?直销本身也不就是一种销售方式,不能说它好不好,好不好是管理的问题.
希望政府能够拿出的政策是能够尽量面面俱到的,规范市场,不能让不法分子扰民,还有,不能把利益全都让给外资,好处不能让他们占尽!
游客:有必要立法,挡是挡不住,就像当年火车,汽车进入中国它终究要进入.历史证明一切先进的,正确的,终究要代替落后愚昧.
游客:我认为是这样的:一种经营方式既然能在世界上生存上百年,一定有他的道理。直销在国外很成功,按照我国的经济发展,加入了世贸,经济必定与世界接轨。无论我们是怎样想,我们是多么的不愿,就象当年清朝将要打开国门一样,我们还是不能固步自封,要开放,我相信我们的现代政府有足够的能力去分辨直销的利与弊。
游客:一种制度无谓对错,更不用说是直销这种在世界市场已经非常成熟的经济方式。我们没有看到的不等于不存在,我们没有了解的不等与没有发生。中国市场已经到了与世界经济大融合的阶段了,直销法的成立是必然的,我们也应该调整自己,去迎接一个新的市场经济。
游客:传销行业一但被法律允许入局,它将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如果外资捷足先登,国人在本身体落后的情况下将会一落千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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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非法传销已经成为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国家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个执法难题:打击非法传销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而按照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的说法,我国将严格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的传销,在继续大力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鼓励合法直销。可以肯定,非法传销仍将是我国打击的重点对象。
那么,本次直销立法会解决打击非法直销方面的执法难题吗?
·《暂行规定》草案不具备可操作性?
据有关人士透露,《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草案已对直销主体(外资直销公司及其推销员)的经营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在关于什么是"非法传销"以及打击非法传销的法律适应性方面还非常模糊。
草案对于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及制裁"规定过于简单,对于何种违规情况属于"发出停业整顿通知"、对于哪些情况是属于"吊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用于不正当经营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收入和财产、处以行政性罚款、移交司法机关"等,该《暂行规定》草案没有明显的界定。
这样看来,《暂行规定》草案在法律的适应性方面的可操作性便得打上个问号了。
·"移交司法机关"难题?
据有关人士透露,相对于《传销管理办法》而言,《暂行规定》草案在"处罚和赔偿"部分增加了一条,即"移交司法机关".这应该是《暂行规定》草案要比《传销管理办法》进步的地方。
由于在现实中,非法传销的行为及危害已经表现得非常明显,有的甚至涉嫌犯罪,很多已经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司法机关的界入。而事实上,我国在近年司法机关对非法传销企业和个人已经实行过司法制裁。
不过,即使规定了移交司法机关,仍会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暂行规定》草案并没有明晰什么情况下将移交司法机关,更重要的一点,则是存在着移交司法机关以后怎么办的问题。
·立法程序的尴尬
对于《暂行规定》草案没有对非法传销暴露出来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处罚措施,只是模糊地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却是源于我国立法程序上的尴尬。
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订行政法规。而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法律则由全国人大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全国人大在1993年12月通过,属于法律。它的修订工作已经进行了多年,修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丰富和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整,但目前仍不能涵盖"金字塔"等形式的非法传销。[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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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四大准入门槛引发了更多的思考和争论,进一步的问题更为尖锐:需要给企业设立这样的进入门槛吗?门槛到底是规范某一行业还是提供了不公平竞争的土壤?什么才是真正的门槛?
·进入门槛是公平的门槛吗?
门槛应该体现三公原则。设立出身限制和高额资金进入门槛,实际是为一些大集团“圈”出和预留出一块市场,剥夺更多企业参与竞争的资格与机会,有失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四大门槛是真正的门槛吗?
门槛如果是基于过往的从业经验,那么会有什么问题:铁匠铺只能由铁匠自己来开、商店只能由经商的人来开、学校只能由学校自己来开——那么这种“出生决定论”显然不是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是限制其发展。
·真正的门槛在哪里?
中国之所以一度完全禁止传销,就在于传销尤其是非法传销的用工模式是无成本无限制的扩张模式,他的边际效用不会随着正常企业的扩张而逐步递减,此外,他的奖励制度实质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盘剥模式。这种自上而下的盘剥加上他无成本无限扩张的不可控,就成了一种魔力无边的东西。
·真正的门槛在底薪制?
分析家表示,如果准入企业不设底薪制,直销人员的扩张就会毫无限制,企业管理如果出现漏洞,政府也不好控制,届时如果再次演变出非法传销,不但企业要受重罚,直销业将再次面临整顿。那时,行业风险和损失会更大。而且,为什么一个直销企业雇用了如此大量的人、自身赚得盆满钵满反而养不活那么多人?他对社会的存在意义何在?他对打工者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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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在哪里?
直销市场涉及到直销管理者(国家管理部门)、直销主体(直销企业及直销从业人员)及直销受众(中国民众),三者之间是个相互作用的连锁关系;
直销开放的风险来自于直销主体违背游戏规则风险、直销受众非理性风险以及国家管理风险。
而最大的风险是国家管理跟不上来,风险的结果则是直销受众失去理性,从而干扰正常经济秩序,并诱发社会问题。
·风险之一:直销受众非理性风险
经过几年对非法传销的严厉打击,中国民众对非法传销已有一定的认识;中国的失业人数的较1998年之前已有明显增多;
直销合法化,将增加中国民众对直销的接受程度;
直销市场开放,总难免非法传销公司潜入。
——中国民众能对直销市场能保持一份应有的理性吗?
·风险之二:商家违反游戏规则
直销行业存在着复杂的游戏规则,国家政策难免不挂一漏万;
由于直销行业具有相对较高的利润回报率,非法传销的回报率更是高得惊人,往往会诱使商家违反游戏规则;
立法可以限制非法传销公司的进入,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
·风险之三:国家管理能力
近年针对直销市场的管理,国家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探索,也借鉴了许多国家的直销管理办法,国家管理水平已经有了很的程度的提高。
直销相对于其他经营方式来说,更有其复杂性,对于这种复杂的经营方式的管理,不但需要《直销法》,而且需要其他相关法律进行配套。
直销作为我国一种新兴的经营方式,在与相关法律配套方面却存在着缺失的难题。
尽管《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暂行规定》草案对外资直销公司或推销员违反该规定相应制订了“处罚与赔偿”,但对于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执行范围外的事情,只标明有“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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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将是完全外资的天下?
由于我国在执行WTO承诺过程中,部分政策存在着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问题,如果一旦对外资直销企业首先放行,这是否会成为又一次超国民待遇呢?
·外资提前开放两大征兆:《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草案和“厦门会议”
·外资为何可能先行?
其实,从1998年以来很多家转型巨头都在配合自己的想法为立法部门做一些工作,提供思路。“我们很早就开始做这样的工作。”雅芳公司总裁高寿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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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是否应该提前开放,同意还是反对?
尽管目前对“外资提前开放”一事现在仍无定论,但此事毕竟也有两面性的问题,有利也有弊。
正方:由于直销管理非常复杂,无论是对公司的管理还是对公司推销员的管理,都需要极高的技巧。而正规的外资直销公司具有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公司制度,实力相对雄厚,并熟悉国际惯例。首先对外资开放,国家管理风险相对较小。
反方:一旦“外资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先于“内资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先行出台,外资公司因为先明确立法后的游戏规则,其厉兵秣马将更有针对性,从而抢占市场先机,而对内资而言,在“规定”没有出台之前,很多问题上只能观望。[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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