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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风暴眼来自于入世的压力:按照中国政府入世时的承诺,今年12月11日之前,中国将全面开放成品油零售市场。两年后,放开批发市场。
“先主动对内开放,市场经过一种重新的分割,形成一个相对稳定有竞争力的格局。外资石油公司再进来后,可能就得和现有的市场主体去联营、合作、参股,也是一种成本最低的最佳选择。”于是国务院定下在今年6月份之前提前对内资企业开放市场的大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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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上岸”
5月份,中海油正式获得原油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并获准每年从国际能源市场上进口原油1200万吨的额度。关键的是中海油“上岸”后还需要解决“落地”———也就是原油进来后,有没有权卖、卖给谁?
有“猛料”称是在今年4月份,商务部打算向国务院呈送报告,建议向中海油和中国中化集团发放两张国内成品油批发业务经营牌照。
这将在中国的石油市场引发一起巨大的变革风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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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下海"
7月6日,国土资源部新闻处有关负责人证实:“中石油的这一计划已经通过了国务院审批,按程序,国土资源部为它颁发了许可证。”
这是中石油获准首次开采5米以上的深水区海上油气田。
三大石油巨头即将展开海上油气田开采的激烈角逐。记者获悉,和中石油一样,中石化也已递交开发海上油气田的申请,并且范围包括南海、东海和渤海,雄心绝不亚于中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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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开放了,通过提前引起竞争者能参与市场竞争。国内市场哪怕先乱上一阵,然后逐步由乱走向治,由竞争走向联合,这实质上是一种温和、平稳、改良性质的过渡。”但一波三折,在今年6月份,国内市场并没有如期开放。原因是管理规范石油市场的新法规无法如期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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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石油流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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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商务部制定了一个方案,欲向中海油和中化集团发放两张成品油批发牌照。但报告还没有递交到国务院,在向各职能部委征询意见时就被否决了。理由是“在整个产业政策没有做调整的情况,单独把这两家公司放进来,是不妥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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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主体太多 平衡难度大
但由于石油市场涉及的各种或明或暗的利益主体太多,要拿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各方利益都能照顾到的,又能把一些现实的政策坚持下去,其平衡难度是非常大的。而且这部法规的效力不仅要管过渡期前,还要管过渡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所以文字的推敲要比较谨慎。
不能再推迟了
“这部法规到今年年底、明年年初是非出来不可了。因为要给国内企业至少得有个一年以上的适应期。再往后推,就不可能再有时间让你去先练兵了,时间卡在哪里呢?!不练兵,就开放,那是硬着陆,代价可能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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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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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是高度敏感、牵涉面广的“战略物质”——石油是生产生活的基础性产品,油价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体的经济效率和国民福利。因此成品油定价外界对此的压力太大
现在成品油定价标准 |
弊端 |
| 成品油价格是与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直接挂钩的。分别选取纽约、新加坡、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格再加权平均后制定。如果三地加权平均价格上涨幅度超过8%,发改委就会在三地加权平均价格的基础上加运费制定出国内成品油零售中准价,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以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
该价格形成机制过于透明,容易被庄家操纵。加上国内市场价格的确定有个滞后期,是对照这三大市场上一个月的价格。所以,就出现了国际石油采购市场上最为奇特的“中国现象”——“买涨不卖跌 |
争论的焦点
1、在七大专项用户供油。在新的方案中到底是由暗补变为明补;还是由包括新进入的各家公司平均分摊?
2、是要不要制定出国家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的价格管制办法。
目前流行的方案
1、国家只管一个出厂价或者进口到岸价,将国内的批发价、调拨价、市场零售价完全放开;
2、 只管终端零售价,将其与国际批发价的变动幅度定一个范围内,只要不超过这个幅度,零售价就不作调整,这样中间波动就要由生产销售企业承担、内部消化,以保持零售的油价大体稳定,略有起伏。
3、 国家对林业、民航等七大专项用户、国家储备等油价统管起来外,其余批发零售的全部放开。
4、国家规定一个零售中准价和浮动幅度,企业在浮动幅度内自主定价,以促进零售市场的竞争
·石油期货
4月20日,被获准推出石油期货的一个替代品种——燃料油期货品种。而且目前市场有传闻,上海期货交易所将在7月份正式推燃料油期货。
但随着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与之相辅相成的石油期货也将提前“出阁”。据发改委知情人士介绍,石油期货的相关方案已经由财政金融司和证监会期货部共同起草、修订之中,出台的时间可能也会在今年年底、明年年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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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之前,几大巨头各自分业经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陆地原油的勘探与生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海上原油的勘探与生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原油的炼制与化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独家垄断石油进出口贸易。
1998年3月,国务院宣布重组石油工业,变分业经营为混业经营,组建两大全业务的石油集团。经过资产划拨,易名后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获得了北方12省的油气资源和相应的勘探生产业务,同时获得了这些省份的炼油、批发、零售等中下游业务。易名后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则获得了南方19省的油气资源及勘探生产业务。两大公司还同时获得了石油的进出口经营权。
中海油的业务不变,中石化的贸易垄断受到冲击,地方政府的炼油厂则悉数收归中石油与中石化。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等八部门的38号文(国办发【1999】38号)表明,两大集团之外,不允许独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
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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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制作:
网易商业报道 编辑 简 洁
内容主要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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