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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子:民企原罪再起争议
    随着几个著名民营老板因涉案而被检调,有媒体再次对沉寂多时的民企“原罪”问题加以论述,认为可效仿上市公司支付对价形式对原罪进行赎买。有趣的是其后又有一著名学者加入论战,洋洋洒洒数千言对前者进行驳斥。首先,我想说的是,有罪则定罪,对似是而非的模糊“原罪”加以讨论是毫无意义的。其次,退一万步讲,如果“原罪”成立,那么真的能被赎买吗?[详细]

        民营企业犯规是迫不得已
   随着改革的推进,获得机会已从一般商品市场转移到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比如温州“炒房团”、“炒煤团”以及“资本型富豪”的崛起就是例证),但“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没有跟着形成,特别是在要素价格体系远未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加之行政特权、垄断国企和“超国民待遇”外资的三重挤压,民营企业们不得不在要素市场以及资本市场上“带着镣铐跳舞”。于是官商勾结、非法占地、非法集资、贷款和合同诈骗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屡见不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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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暴利的地产行业

   暴利高人、完税侏儒的房地产业,一直以来都被揭与权力资本关系暧昧。圈地,开发商遭遇第一次与权力资本的温情交际;工程验收,更是房地产开发生命周期的“黄昏恋”;而且自始至终,银行更像是“双性恋”的扮演者,它一手托两家:一手把钱给开发商去盖楼,一手把钱给消费者做买房按揭,人们会发问,这仅仅有政策允许够吗?

     权力对于市场经济进程的干预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迄今仍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主要原因,就在于权力对于市场经济进程的干预。越是主导产业、附加值高的产业,市场化程度越低,要么干脆形成为垄断产业,要么虽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化,但仅仅是下游和中游的市场化,产业上游尽归权力之手掌控,要素资源尽归权力之手调度。如此,则民营企业在相关产业中立足空间甚小。 [详细]
        中国式的资本原罪在于无节制的权力环境
    中国式的资本原罪,最大特色,与其他时代其他国家之资本原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资本往往与权力形成程度不同的共谋关系、分赃关系。个中缘由,主要因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往往先经济后政治,即在市场经济充分发育的前提下,自然生长出与之完全协调的种种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资本无须也很少依附权力。中国则不然。市场经济进程是在历史给定的、极其狭窄的空间中展开的,是在巨大的体制存量不可撼动、巨大的权力迷宫无法绕开的前提下展开的。而利益正成为权力新的信仰,我们便不能不面对世界上最没有节制、最为贪婪的权力。 [详细]

        民营企业家的原罪的制度根源
    从这样的背景来考察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是非非一目了然.但凡你要进军附加值比较高的产业,就不能不向权力俯首称臣,以巨额租金和自身尊严为代价,置换准入证,置换要素资源。趋利之心,人皆有之;相关产业的席位永远有限,想进军相关产业的人则近乎无限。这就注定了寻租成本的居高不下;注定了高踞产业上游的权力之手,与奔走于产业中下游的民营企业家之间绝对的不对等的地位,他们除了死心塌地地为权力之手充当苦力,几乎就没有别的选择。他们光鲜的衣着和灿烂的笑容的背后,该有着怎样的辛酸和屈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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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垄断企业"全民所有"的真相

  中国垄断行业,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来都没有给出资者有过相应的回报,“全民”从中究竟获得过多少红利?实在令人心存大疑。

  垄断行业凭什么在产品的价格上消费者说了不算,凭什么在这个领域“霸王条款”频频显眼,又凭什么该行业的职工待遇往往高于其它行业数倍乃至十数倍?凭什么垄断行业的企业能够长期享受国家优惠经济政策,就是公共权力在帮局部利益的忙,在帮眼前利益的忙。

     民企原罪之中也有原功
   我们对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不能混同视之。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大视野下,突破当时政策局限的“原罪”其实是有“原功”的,而那些不论民企、国企还是外企的集体性“原罪”实为体制“原罪”的映射,无论是赎买还是大赦都要谨慎行事,否则就会“原罪”不息“本罪”也不止[详细]

        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是怎么来的
    问题就出在这个“特殊”之上。它不是一般的利益集团,它是特殊利益集团。特殊,不是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就是置身于法律法规约束之外;特殊,就是谋取利益不是利用正常资源、通过正常渠道、遵循正常规则获取;特殊,就是这群人并非草民凡人,并非普通群众。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殊之处不在别处,就在特殊的权力之中,就在于公共权力成为其谋取利益的资本。换句话说,权力资本,是特殊利益集团的本质,是其跳跃的灵魂,是其手中可以通杀通吃的王牌 [详细]

       清算“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
   胡德平:改革开放应该放在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进行考察,放在一个国家生死存亡的角度来研究。你说改革开放当时就那么合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引进外资符合当时的宪法吗?这不是违反当时的法律吗?民企真正的法律地位只在1988年才确立。就是中共十三大对民营经济的肯定,那也不是法啊,难道民营经济全都不能发展了?如果不考虑历史的环境条件,一味用法律、用宪法大帽子扣下来,非常吓人,但不能服人。法律应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产物。我这么讲完全不是说民营企业不需要守法,而是在法律日益完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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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改革成敛财途径

  医疗改革,最终没有能够实现高管部门当年的庄严承诺,而将公共医疗卫生变为医疗医药单位向伤残病老者的挣钱机器,榨取来的大量钱财,大都流入围绕医疗而结成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小金库中。为什么医疗改革令人失望的变为小集团利益的敛财途径?这皆因权力资本的介入,换句话说,公共权力被利用成为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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