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产业蓬勃发展,游戏中各种武器装备的交易也如火如荼。两者之间甚至有着相互促进的关系。
不过对网游产业的扶持并不意味着对武器交易的优待,这些游戏装备是否虚拟财产?规谁所有?是否该受法律保护?可以自由买卖?应该如何利用?在法律上、政策上、以及观念上都还未有定论。
我们通过对经手过此类案例的律师的采访,期望对这一情况有深入的了解。
第一采访:北京一格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律师
1.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界定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
于国富:目前法律上的依据没有。但是已经有一些判例可供遵循。随着此类判例的不断增多,有可能会上升到立法的高度。
2.时下有相当多网站从事网游虚拟财产的交易中介,您认为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于国富:这要从我国的市场管理机制说起。目前我国对于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还是采取登记制。通俗地说,营业执照上面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就算是超范围经营。很显然,对于一起新兴产业,肯定一开始大家都是在超范围经营。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违法的。但是,从我国的改革方向来看,国家已经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目前在海淀等地方,营业执照上只有几句话,大体意思是,法律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需要获得特别批准的,要批准后再经营。而其他的项目,就已经放开了。这样的做法,有望在国内推行。
抛开行政管理不谈的话,可以再从法理角度来分析。此类中介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要从此类交易是否合法谈起。如果说,在不侵害他人利益,不违反运营商的利益和约定,不采取赌博等法律禁止的方式的话,这类交易应当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而给这类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仅仅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交易信息共享平台。帮助他人进行合法活动的行为,其本身也不具有非法性。
3.既然关于网游虚拟财产的正式立法目前还没有,那么到目前为止的几个判例是怎样的呢?
于国富:首先要清楚,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必须要先有一个特定立法才能进行,就象我们没有制定吃饭法和睡觉法一样。民法的几个大原则,几乎可以涵盖世间万物,就自然包括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我认为,目前的几个判例也并非是法官主观判断的产物,而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裁决的。
4.是不是以前的案例都是倾向于认可虚拟财产?
于国富:这方面还没有定论。据我所知,大家比较倾向于此类案件适用服务合同纠纷来解决。至于虚拟财产的具体属性,目前并没有权威的定论。事实上,已有的案件都回避了这个问题。
5.能谈谈你的个人看法吗?你认可虚拟财产吗?
于国富:我个人认为,先要给虚假财产进行一个分类,然后才能够对它的属性予以界定。不同的虚假财产,可能国家对他的态度是不同的。
6.依据什么标准分类呢?
于国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虚拟财产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游戏中的装备,各种参数等;二是具有一定价值属性的虚拟倾向,如网易就有泡泡币等,它可以用来买免费短信;三是直接用金钱买来的游戏点数,例如某些公司的点卡中的“点”。
对于直接用钱买来的,我觉得它的财产性质很明显,应当按照财产予以保护。而对于第一点,我更愿意把它看做是运营商给自己客户提供的一项服务中的某些特性而已。
7.言下之意各种武器和参数不具有很强的财产属性?
于国富:某一个东西,它是否应当做为财产来看待,我们一方面要看它的价值。而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对于装备等,它们与某一特定的游戏有非常强的关联性,与某一个主体有非常强的关联性。离开了这个主体和这个游戏,它可能就是一文不值的,从这一点来讲,它的财产属性值得怀疑。
就象我们去接受理发服务,理发小姐有可能很漂亮,这使我们很受用,但是,这个并不能成为我们的财产。同理,在游戏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得不到什么装备,甚至战死沙场,但是,另外一个人可能会一直达到顶峰。我们都享受到了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不能说我们战死了,就受到了财产损失。
所以一旦在武器装备上出现纠纷,就不是套用虚拟财产的法律,还是套用和运营商之间的合同纠纷这样的法律。
9.那玩家之间交易这些武器装备,又需要以一个怎样的态度来看呢?
于国富:玩家之间对于这些装备的交易,应当看做双方对于一种享受服务的权利的一种转让。就象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那样,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来享有或者承担。
10.国外对这个东西的看法呢?有什么成文的依据?
于国富:据我所知,国外目前也没有特别高级别的成文法可以参考。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在先的判例可以做为后面引用的依据。
11.如果法律不认可这种行为,您认为网游的发展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于国富:我个人认为没什么影响。甚至如果这种行为太多的话,反而会影响到网游戏的发展。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如果我练了几十天的级才得到一件装备,而你用了几十元就买了一件,那么玩游戏的公平性在哪里?游戏的乐趣会大打折扣。
12.如果法律认可,在这个东西背后受益的人是谁呢?
于国富:可以肯定地说,会催生出一个行业。受益的人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