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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总设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
3,符合国家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4,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三十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
5,申请主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法人应具有批发资格。
6,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应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7,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8,配备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专业管理人员。
摘自《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
1998年之前,中国内地成品油市场还都相对开放,对民企批发、零售成品油没有限制。 >>>
1999年,石油圈内著名的“38号文”(《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办发[1999]38号)下发,要求国内各炼油厂(包括社会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全部交由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 >>>
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再次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各地区新建加油站,统一由两大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至此,在我国加入WTO前,成品油的批发与零售环节都已进入中石油、中石化的掌控中。 >>>
但是,我国加入WTO后形势发生了变化,按照入世承诺,我国要在2004年12月11日对外开放中国石油成品油零售市场,两年后的同一天既2006年的12月11日,我国将对外开放中国石油成品油批发市场。 >>>
如今,成品油零售市场已对外资开放。2004年11月15日,国家商务部下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不再要求新建加油站必须由两大集团控股。国内民营石油企业原则上也被允许进入批发领域。 >>>
2005年6月11日,商务部发布《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提高了民企进入油气流通领域的门槛,责令必须拥有30个加油站的资格。石油业商会对此作出强烈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