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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文称,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
文章指出,就目前国内反商业贿赂执法环境而言,仍存在明显的体制缺陷,一方面是法律明显滞后,尤其是中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除了国有企业和控股公司以外,各种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虽然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人员,但同样掌握一定的公共资源支配权,并可能利用这些权力寻租。比如大量医疗回扣案中牵扯的医生收贿,以及教材回扣案中牵涉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但他们却难以受到现行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表现在执法过于宽松。由于行贿取证较难,对于贿赂罪的调查力度明显偏弱,出现子公司在中国行贿逍遥法外,母公司在美国接受惩罚的尴尬局面就不可避免。
文章分析指出,应该说,国内法律特别是刑法对商业贿赂有着严厉的规定,且其严厉程度为世界罕见。1993年,中国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修订的《刑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零散条文中均包含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其中《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文章称,但反商业贿赂法律牵扯到多部法律法规,且在法律定义上也存在疏漏之处,如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反商业贿赂实践中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疏漏,德普公司在中国行贿11年却最终在海外被发现便是监管疏漏的明证。
文章说,不可否认,结合现实国情来看,反商业贿赂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临着诸多现实难题:一方面,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比较隐蔽,而行贿受贿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而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等,也使商业贿赂案件更难以被发现。
另一方面,法律惩治条款欠缺,侦查管辖分工不明,给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一定影响。现有的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范围规定过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当前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商业贿赂的形式纷繁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按照现行管辖分工,商业贿赂犯罪分别由检察和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这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统一的专门机关对贿赂犯罪进行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相符。
文章分析称,更主要的是,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法律层面看,惩治商业贿赂并不仅限于刑法修改。还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中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从目前情况看,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条件已成熟,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才能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吴学安)
中央重拳出击 剑指商业贿赂
国务院24日在京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把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继续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政府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努力取得廉政建设的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