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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劳工权益保护质疑企业责任超前

2006-03-22 03:17:38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收藏此页 网友评论 0 条
 

肯定劳工权益保护质疑企业责任超前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企业现有的责任之上提出超前的要求,会破坏现有的公司管理秩序。”国务院劳动合同法立法课题小组成员董保华说。

  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下称“草案”)并向全国征求意见,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教授正准备向全国人大提交一份长达15000字的修改意见与建议。

  昨天,董保华向《第一财经日报》传来这份“万言书”。他表示,目前草案的规定与世界通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符,可能导致现行企业用工模式,员工管理体系都需全面“更新”,而这种“更新”可能给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董保华认为,世界通行的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包括自由竞争、绩效激励、优胜劣汰,企业自主灵活管理,资源优化配置,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等,这是在长期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的,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和科学规律。

  此次发布的草案针对“短期合同”、“滥用试用期”等突出问题,分别制定了“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就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导致经济性裁员这一常见现象,特别规定“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对于“恶意欠薪”还强制规定“逾期不支付,要向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

  董保华肯定了草案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一原则,但他表示,草案的规定体现出对企业用工“宽进严出”、劳动者“宽进宽出”的特点,大量采用行政干预,对企业管理进行各种“僵化”限制。他担心世界通行的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将无法适应草案的规定。

  董保华把这种不适应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草案对劳动关系进行了简单宽泛的规定,导致企业和个人之间即使发生偶然的商业接触也会被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可能造成企业“被动招工”现象的大量出现,即企业必须招用大量从未计划招用的员工;

  其次,草案对企业解聘员工进行了严格限制,可能造成企业无法对人力资源进行正常的优化整合,同时进一步加剧劳动合同短期化,市场可提供的就业机会也大量减少;

  此外,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可以随意离职,其违约成本极低甚至是零成本,这会影响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对绩效不好的员工不能调整岗位或报酬,企业合理的工作安排必须有员工书面同意才能实施,这些都可能造成企业自主灵活管理员工的权利受到限制。

  董保华认为,目前中国劳动用工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对劳动者缺乏保护,而是有法不依。正是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因而造成大量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非法加班加点,甚至拖欠工资与社会保险缴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等状况。而要解决这些多年拖欠的问题,主要是靠建立完善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力度,而不是在企业现有的责任之上再提出超前的要求。否则势必加剧“不守法的仍逍遥法外,守法的反受惩罚”这一不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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